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颍上县谢桥镇**社区**庄**号。陈某甲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湖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 2018年12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部分
1.2007年2月12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汤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利辛县胡集镇板集煤矿苏沟中桥施工工区,胁迫值班工人吴某甲、孙某某,抢走电缆线300米,价值70980元,现金542元、手表一块、手机一部。
2.2007年3月8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汤某某等人到利辛县胡集镇板集煤矿,持刀挟持淮南煤田勘探一队钻机值班工人吴某乙、陈某己,抢劫柴油4桶、机油1桶、钻杆10根、现金230元、手机一部,总价值10000余元。
二、盗窃部分
2007年农历二月份同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汤某某、陈某庚等人分别在颍上县陈桥镇后展村胡海孜庄、陈桥镇陈桥村张西队、陈桥镇陈桥村南陈庄、颍上县迪沟镇开发区迪沟新村共盗窃电瓶9个,价值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汤某某、陈某辛、陈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孙某某、吴某乙、陈某己、胡某某、陈某癸、陈十一、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陈某丙、汤某某、陈某辛等人的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强行抢走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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