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初中文化,无业,住茂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8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甲、潘某乙(以上二人已判决)、陈某乙(已起诉)在茂名市**路与**路处,由陈某甲、潘某甲以搭乘摩托车的名义搭乘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牌号:粤KWA****)潘某乙、陈某乙驾驶摩托车尾随。去到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路段时,陈某甲及潘某甲、潘某乙、陈某乙等人持刀、枪形物体威胁抢走了黄某某的摩托车及1台手机、人民币20元 (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
2、2009年8月27日0时许,陈某甲、潘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茂名市**广场处以搭乘摩托事的名义搭乘刘某某全驾驶的摩托车(车牌号:粤KWZ****)去到茂名市茂港区**村处。潘某甲、陈某乙、陈某甲等人持刀、枪形物体威胁抢走了刘某某全驾驶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0元)。
3、2009年8月31日23时许,陈某甲、潘某甲、潘某乙、陈某乙等人在茂名市**路**中心交通灯处,由潘某甲、陈某乙以搭乘摩托车的名义搭乘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牌号:粤K98****),潘某乙、陈某甲两人驾驶摩托车尾随。去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河堤1公里处时,陈某甲及潘某甲、潘某乙、陈某乙等人持刀、枪形物体威胁抢走了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及1台手机、人民币40元 (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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