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6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县**镇**村**组**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万某某通过同性交友软件认识,二人相约在南昌市**区**路**酒店见面。当日13时许,被害人万某某到达由被告人陈某甲事先开好的上述酒店415房间,随后二人发生同性关系。二人结束性关系后,因被告人陈某甲觉得吃亏了,便向被害人万某某索要500元,万某某拒绝后,陈某甲将万某某推倒在床上,对万某某使用巴掌打脸、脚踢、掐脖子等方式胁迫对方给钱,并阻止对方离开。万某某反抗无果后,与陈某甲协商给对方100元,陈某甲同意后,万某某从随身携带的腰包里拿出100元给了陈某甲,陈某甲抢过万某某的腰包后,将包内剩余的200元也一并抢走,将腰包扔给了万某某,之后让万某某离开。万某某离开房间后便报警处理。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昌市**区**路**酒店**房内将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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