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房,群众,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5月12日22,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已判刑)来到湛江市霞山区**巷**处,持刀对被害人黄某甲威胁,并抢走其一台银白色****型手机和一个钱包(内有400元人民币和银行卡等物品)。
2.2011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来到湛江市霞山区**街**号门口处,持刀对被害人杨某某威胁,并抢走其一台****手机。杨某某在被抢过程中脸部被刀割伤。
3.2011年9月19日8 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来到被害人黄某乙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子的大厅里,持刀对正要出门的被害人黄某乙威胁,并抢走其现金800元人民币。
4.2011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门口处,持刀对被害人莫某某威胁,并抢走其一枚黄金戒指。
5.2011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的家里,持刀对被害人林某某威胁,并抢走其一台三星牌手机和一枚黄金戒指。
6.2011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丙尾随被害人谢某某来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出租屋处,陈某甲和陈某丙见被害人谢某某打开院子大门后,陈某丙、陈某甲持小刀威胁谢某某并抢走谢某某的一台黑色****手机和一台红色**牌电动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红色**牌电动车价值为1797元人民币,被抢的手机无法鉴定。
破案后,被抢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莫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陈某丁、陈某戊、陈某甲的证言;
4. 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
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鉴定结论书;
7. 照片辨认笔录;
8.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9. 说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实施多次持刀抢劫且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文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押于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七卷及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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