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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抢劫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71993********,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宜阳县**镇**村**组,锦龙**体验店经营者,住河南省宜阳县**镇**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抢劫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因赌博负债准备抢劫,先后准备了汽油及刀具、斧具24把。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身穿仿制防刺背心,携带10升汽油及9把刀具,先后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八一路口新视野眼镜店、鄂尔多斯服装店、森伯图鞋店、金水湾大酒店持刀砸坏店内物品,并让店员拿出钱来,警察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高某某、闫某某、贾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任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书证:鉴定聘请书、说明、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照片、扣押清单、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恐吓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毅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叁张,情况说明叁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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