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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邓某某、全某某、吴某某、陈某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以及蔡某某(犯罪时未满14岁)等人持刀在合浦县**镇**大道**酒店门口路段附近抢劫被害人陈某丙的一台苹果手机和一台摩托车及林某某的—台VIVO手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某被抢的VIVO手机价格认定为1324元,陈某丙被抢的摩托车因参数不详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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