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委会**巷**号之一,现住址**省**市**镇**岭北**巷**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闯至本市**镇**市场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被告人陈某甲将电动车停在路边,趁陈某乙停车购物时,上前将其放于电动车车头放物柜的黑色钱包抢走,得手后迅速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经查,陈某乙被抢黑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30元、银行卡4张、身份证2张及黄金戒指一枚(价值约人民币1500元)、白金耳环一对(价值约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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