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抢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万城镇**村委会**村**号,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 2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决)到海口市琼山区**路**花园**铺面的中国**手机专卖店,以要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曹某某拿出一部VIVO牌玫瑰金手机,然后趁曹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抢走并逃跑。曹某某发现后追赶,在逃跑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害怕被抓,便将手机丢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前的马路上。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187元。

2020年6月13日,陈某甲在万宁市万城镇**村委会**村**号其住家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继明

                              书  记  员:周惠荣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