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曾因赌博于2005年8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500元。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金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同年11月29日,金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陈某甲、陈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查封陈某甲所有的浙GM****号和浙GC****号车辆,后于2019年2月1日责令陈某甲移交被查封的车辆。因陈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金东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1月18日、2019年2月20日决定对陈某甲拘留十五日。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未申报财产,亦未移交被查封车辆。
案发后,被查封车辆已由金东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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