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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拘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城**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嫌疑,于2020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原名陈某乙,系**(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2日陈某乙变更姓名为陈某甲。

2017年12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陈某甲经营的**(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化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演出报酬人民币164600元的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直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经深圳市**文化发展公司申请法院催收执行未果,201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等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3日执行完毕。

经查,2018年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变更姓名陈某乙为陈某甲,未向法院主动报告改名事项。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得知法院限制消费令后,仍有多次乘坐高铁、飞机等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

2020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司法拘留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拘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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