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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未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公寓**幢**室。曾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4月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四年;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月;犯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患有严重疾病,予以监外执行八个月,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02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58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偿付原告浙江省温州瓯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45万及各项利息,该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甲一直未履行。浙江省温州瓯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要求被告人陈某甲腾空抵押给银行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公寓**幢**室房屋,被告人陈某甲拒不腾空该房屋让法院执行。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腾空被执行房屋的义务。直至2019年10月10日前,被告人陈某甲履行了腾空房屋的义务,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证明、受案登记表、房屋腾空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款手续、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函及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谈话笔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申请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恢复执行书及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电话通话记录、公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飞剑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温,联系号码1395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辩护人张永乐联系号码15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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