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陈某甲对上述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3日判决生效,陈某乙、陈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16日,经陈某丙申请,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2019年7月19日裁定拍卖陈某甲名下的福清市**镇**村混合结构四层楼房一幢,2020年4月17日,该房产以人民币140.56万元拍卖成交。2020年4月24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在上述房产张贴腾空公告,2020年5月29日向被告人陈某甲发出书面通知书及电话通知,限期腾空、搬离上述房产,直至2020年10月16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仍未腾空、搬离。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城头镇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腾空房子交付法院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执行文书等材料、到案经过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自已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1年2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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