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六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湖**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623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某甲借款12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闽06民终260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于2017年2月6日送达各方当事人并生效。因被告人陈某甲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还款,林某甲于2017年2月21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漳浦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向被告人陈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17年3月17日以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报告财产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于2017年3月30日以被告人陈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并于2017年5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向漳浦县人民法院缴交执行款人民币5万元,后没有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还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接收工程款的形式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经查,2017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张某某、陈某乙的银行卡接收其承包的国道324线盘陀岭隧道用电改造工程、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围墙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款共计人民币947019.86元。
2018年4月4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陈某甲所有的址在漳浦县**镇**西的房屋两幢,并于同年4月11日向被告人陈某甲发出限制消费令。后被告人陈某甲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并于同年11月29日通过借用林某乙银行卡接收漳浦县**中学迁建项目配电工程的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13460元,逃避执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漳浦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秋莲
检察官助理:何伟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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