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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现住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路。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邓某某签订协议,二人合伙经营平度**综合门诊部,邓某某向门诊部投资350000元,陈某甲向邓某某借款350000元,陈某甲的个人借款从门诊部应得的分红中偿还,陈某甲分三次为邓某某出具了借条。2016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邓某某散伙。同年8月份邓某某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甲归还人民币350000元,同年11月20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甲付给邓某某借款350000元,后陈某甲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陈某甲共计向平度市人民法院交款人民币60218元后再未履行判决。执行期间,平度市人民法院多次向陈某甲下达财产申报令。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女儿陈某乙将陈某甲名下平度**综合门诊部的对公账户中人民币81770元分三次转入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后陈某甲将该笔款项用于发放工资、交房租及归还个人其他借款,而未及时进行财产申报、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法院判决书、财产申报令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媛媛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平度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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