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84********,汉族,高中肄业,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于2018年6月19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处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濠江法院)以(2016)粤051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陈某乙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石某某遂于2018年1月12日向濠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濠江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陈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陈某甲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因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濠江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对陈某甲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陈某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在判决生效后至执行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记录累计256.170585万元,有能力偿还石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而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向石某某偿还借款2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情况说明、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表、决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证据材料;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聪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
2.案卷三册;
3.光盘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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