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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涵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判令莆田市**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蔡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判决书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判令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4月15日,上述判决生效。

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将其名下的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道**号楼第**梯**、**、**室房产以人民币137万元过户售予陈某乙。经查,上述房产于2013年以人民币162万元购买,于2014年10月30日办理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90万元。该房产售出后,被告人陈某甲未将所获收益归还蔡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莆田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容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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