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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四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大厦**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8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陈某丙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10月16日生效。2019年1月14日,陈某丙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并向被告人陈某甲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2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民再1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潘某某本金1812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系终审判决。但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上述判决已生效,却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2月26日将其妻陈某乙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车牌号为津******宝马牌小轿车过户至其女婿陈某丁名下,进行抵押贷款,并将该车辆抵押贷款用于偿还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9月16日,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认定标的(宝马(730Li)牌WBAKB210型小轿车)在2019年2月26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00)。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机动车信息精确查询明细、相关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长价认定[2020]197号《关于宝马牌WBAKB210型小型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勇

检察官助理:柯  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壹册计102页,补充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宝马轿车已由被告人陈某甲交付至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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