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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浙江**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浙江**有限公司累计拖欠牛某某方某某等35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51476元。同年8月30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浙江**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同年9月6日前付清35名员工工资。陈某甲拒不支付并失去联系,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代付劳动报酬341481元,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代付劳动报酬209995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商局提供的公司注册信息、部分员工工资欠条、调取证据清单、考勤表、执行款分配方案、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李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浙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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