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07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栋**号(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是阳江市江城**制衣厂的法人代表,该厂因经营不善,从2018年6月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3月15日该厂正式倒闭,该厂拖欠48名工人工资共55.5206万元。陈某甲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变卖过户其名下两套房产,变卖所得的资金并没有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2月2日,阳江市江城**制衣厂的工人到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2月1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甲发出限期改正书。2019年2月18日、2月25日,陈某甲与工人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事后陈某甲并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分期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拖欠工人工资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3、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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