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3********,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路**号**栋**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5日至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十堰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其自2016年至2018年拖欠被害人陈某乙等16人的劳动报酬,并以电话停机、逃匿外地等方式逃避被害人追讨,共计人民币119981.94元。十堰市张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陈某甲及时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并接受调查处理,陈某甲均不回应,仍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项某某、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9981.94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海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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