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专科文化,苏州**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港第**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苏州**设计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魏某某等2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60万余元。陈某甲为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中断了常用联系方式并逃匿。2018年11月21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方式向苏州**设计有限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陈某甲未在限期日期内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其支付工人工资40万元,目前尚有20万余元工人工资未付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江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82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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