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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招摇撞骗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南江县**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时,公司配发辅警制服,陈某甲自行购买警用肩章,冒充南江县交警大队民警多次进行招摇撞骗。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陈某甲以帮助李某某在南江县运管局取车之名,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00元。2019年12月的一天,陈某甲山应何某某要求,在南江县东榆街道对川Y*****面包车拦车检查。2020年3月的一天,陈某甲利用谭某某对警察的信任,骗取谭某某人民币300元。2020年4月30日,陈某甲利用岳某甲对警察的信任,骗取岳某甲人民币700元。2020年5月的一天,陈某甲利用候某某对警察崇拜的心理骗其耍朋友,并骗取侯某某170元人民币,后陈某甲让其朋友将钱归还侯某某。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陈某甲在南江县集州街道**饭店内,利用警察身份骗取岳某乙、岳某丙的信任,赊欠饭钱720元,拒不支付。2020年6月11日,陈某甲利用陈某乙对警察崇拜的心理,骗对方与其耍朋友。2020年7月1日,陈某甲利用林某某对人民警察信任的心理,骗取林某某人民币300元。2020年7月5日,陈某甲利用刘某某对警察的信任,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10元。

另查明,陈某甲家人代其对本案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文某某 、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在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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