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6********,汉族,高中文化,东海县**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法人的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街道**路**号,住东海县房山镇**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剑,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
陈某甲于2015年12月24日由陆某某担保向倪某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万元并自筹5万元,用该25万元和王某乙共同出资人民币113万元到东海县土地交易所竞拍原东海县**镇供销社地块,2016年1月4日确认成交。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和王某乙均以他人名义共同注册成立东海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陈某甲为实际控制人开展业务。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3月1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上述地块的土地返还款中的27.78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于2016年3月15日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倪某某的部分借款。
二、职务侵占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2月13日由王某甲担保向樊某某借款20万元作为个人投资存入**公司账户,用于支付承建方侍某某的工程款,于2017年6月20日利用职务便利将该账户中购房款25万元中的12万元用于归还上述樊某某的部分借款及利息。后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债务,与樊某某串通,让樊某某为其作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凭条、记账凭证、借条、合作协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会计汇总核算报告等相关书证;
2. 证人陆某某、刘某某、洪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薛某某、樊某某、倪某某、杨某某、侍某某等74人证言;
3. 被害单位代表王某乙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 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东公(网)勘[2018]102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中平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电话1377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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