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广东**有限公司廉江市销售代表,住廉江市**路**横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为广东**有限公司收发货物、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黄某甲、何某甲、陈某乙、宋某某、黄某乙、莫某某、肖某甲、魏某某、陈某丙、曾某某、罗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货款155571.5元,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才向公司退还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广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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