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挪用资金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5********,汉族,大专文化,**镇**中心**,住射阳县**镇**村**组。

本案由射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镇**村**兼**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为村委会偿还集体债务为名,从时任**村**王某甲处借得人民币42万元,其中40万元为村集体融资款,2万元为王某甲个人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分两次从王某甲处借出村集体融资款10万元和2万元,合计1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分两次从王某甲处借出村集体融资款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分两次从王某甲处借出村集体融资款各5万元,合计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分两次从王某甲处借出村集体融资款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到王某乙融资款5万元后,出具借条一份给王某乙,所借款项被陈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支付2014年**村环境整治费用为名,将收取的沈某甲、周某甲融资款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7)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季某某、丁某某各3万元、彭某某2万元融资款后,让王某甲分别出具借条给3人,所收款项8万元被陈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将收取的土地承包户周某乙、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缴纳的土地承包金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2014年10月28日、2015年1月5日、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分别收取周某乙以转账方式缴纳的土地承包金40万元、5万元、5万元,计50万元,其中25万元被陈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苏某某缴纳的土地承包金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李某某缴纳的土地承包金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2016年5月5日、5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分别收取杨某某缴纳的土地承包金各10万元,计20万元被陈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委发〔2013〕41号《关于公布第十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知》、〔2015〕13号《关于陈某甲同志任职的通知》、射委发〔2012〕3号《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相关借款借据、**村土地流转承包老板交款台账及账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秦某某、苏某某、沈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于案发前已归还26.1万元,2019年4月7日、5月20日分别还款37万元和5万元至**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在**镇**村**组(联系电话:1391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