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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2********,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药业有限公司171分店店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街道**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贵州**药业有限公司171分店(位于天柱县凤城街道擎天路缤纷天地)在天柱县注册经营,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店长。171分店收入共有三种支付方式,分别是现金支付、医保支付、电子支付。201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沉迷于网络赌博,因赌博通过两种方式挪用171分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1、被告人陈某甲未按照公司规定将每天的销售现金款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至10月,未将现金共计162574.44元存入公司账户,其中包括其篡改2019年7月、8月、9月医保数据(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用个人账户在该店刷卡消费交易),将医保数据改大上报公司,套现改大的销售现金,共套现现金48532.6元;2、公司按标准向天柱县医疗保障局缴纳171分店员工罗某某、龚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的医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并将购买医保的款项转给被告人陈某甲,由其代为购买,但其未将4人2018年10月至12月的医保金13489.84元用于购买医保,直接挪用。陈某甲挪用171分店资金共计176064.28元,被公司发现后,还款531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挪用贵州**药业有限公司171分店营业款现金和职工医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鸣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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