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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房产是犯罪所得,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后该房产于2016年11月被该公司抵押给他人。2017年8月,该处房产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经评估,上述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为人民币(以下同币种)90余万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从监狱提解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结清证明等,证实2015年7月,其以名下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房产抵押借款时被骗签订虚高借条,完成借款公证和全委公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名下上述房产于2015年9月被过户给上海**有限公司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陈某乙、蒲某某的证言、公证档案、委托书、公证书、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报警记录等,证实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的房产是犯罪所得,权利人现为上海**有限公司

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等,证实位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以及查封情况。

4.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居住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为90余万元。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交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房产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雯佳

检察官助理:江碧川

2020 年11 月20 日

附: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司法评估报告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 辩护人李晖,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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