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号,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路**栋**座**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启中,广东创杰(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8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指定本院管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蓝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盗窃电缆后,将盗得电缆剪段处理,运到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废品回收站出售。陈某甲明知电缆属于赃物,仍以23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收购,后转卖获利。同年7月2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甲收购的电缆价值34761元。案发后,陈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公司10000元,得到被害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路**栋**座**房,联系电话1392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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