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0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9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陆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采用张挂鸟网、用诱鸟器播放鸟叫声等手段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以电话、微信等联系方法,通过广安至广东的客运汽车托运的方式从陆某某处分两次收购其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小黑”(学名小鹀)约20000余只,并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给陆某某53751元人民币,并获利3000余元。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从陆某某处收购的野生鸟类 “小黑”(学名小鹀)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近亲属主动上交28800元人民币于侦查机关处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交易及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天汐
2021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764****;
2. 卷宗三册,散页材料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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