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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一微信名为“粤R车汇”的人购买一辆黑色雅阁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0元)。

同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该车途经324国道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金龙酒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查证该车系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侦查的被盗车辆。经检验,未发现该车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受伤入院治疗。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涉案小轿车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陈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案;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雅阁牌小汽车一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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