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虚构投资比特币交易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挥洪某某(已判决)帮助陈某乙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具体包括:通过微信接受洪某某的银行卡卡号并转发给陈某乙用于收取被害人钱财。通过微信将陈某乙的银行卡卡号发送给洪某某,一旦被害人被骗的钱款转入洪某某账户后,陈某甲指挥洪某某在扣除提成费用后将剩余钱款取现并存入陈某乙的账户。期间,陈某甲按照转款金额的1%-3%收取手续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9日至3月10日,被害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奥园康城被人以投资比特币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0000元。黄某某将上述钱财汇入张某甲账户后,又被人转移到洪某某的银行账户。2020年3月10日,洪某某在陈某甲的指挥下,将上述钱财取现并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2.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李某甲在河南省濮阳市被人以投资比特币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李某甲将一部分钱汇入张某乙银行账户后,其中29000元又被人转移到洪某某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1日,洪某某在陈某甲的指挥下,将上述钱财取现并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3.2020年4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被人以投资比特币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0元。李某乙将上述钱财汇入张某乙银行账户后,又被人转移到洪某某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1日,洪某某在陈某甲的指挥下,将上述钱财取现并存入其指定的账户。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流水、户籍信息、反诈平台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金额为人民币7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1817625****);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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