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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乙、张某某等诈骗案)_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街。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高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一辆9成新左右的凯迪拉克ATS轿车,车牌号为豫******,车架号为LSGAR5AL6JH069492,发动机号:180045897。被告人陈某某将此车屏蔽信号,并藏匿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已判刑)合伙租赁位于临沂市临沭县**镇偏僻处的出租院内。该车系河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诈骗车辆,现该车已退回河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高青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鉴定,该车价值1897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卢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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