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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掩饰隐瞒、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镇**院**号,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大观茶号”,明知梁某某(已因盗窃罪被判决)出售的茶叶是犯罪所得,仍以2051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名贵茶叶一批并转卖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开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红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奕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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