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名为“四件套”的人购买两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分别是户名为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和户名为吴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后将这两套银行卡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乙将该两套银行卡用于自己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乙接到南安市公安局的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尿液检验、提取笔录等;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被告人陈某乙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欧钧毅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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