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镇**村**区**号。2016年12月2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在新安县**镇**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收割机收麦问题与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发生矛盾,陈某甲手持镰刀将潘某甲砍伤后,又手持铁钩将潘某乙砍伤。经新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潘某甲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潘某乙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知自己的豫C*****号轻型货车为报废车辆,仍驾驶该车到洛阳关林市场装载并运输钢筋。中午12时许,陈某甲驾车行驶至洛阳市新区市政府西街附近时,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陈某甲拒不配合并在市区道路上多次闯红灯高速驾驶逃避检查,在逃跑途中撞坏一辆出租车(车牌号:豫C*****),后又将上班途中示意其停车的交通协管员宋某某的摩托车撞坏并拖行一百米左右,致使宋某某受伤,继续向新安县境内行驶。12时40分,新安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工作人员介某某等人接到洛阳市公安局指令后,驾驶豫C*****号警车对陈某甲驾驶的货车进行拦截,陈某甲拒不停车并强行闯卡将豫C*****警车撞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豫C*****号警车损坏价值为5000元;被撞毁珠峰牌摩托车价值1000元;豫C*****号出租车损坏价值3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物证:
2.证人蔡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市区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检查,在市区道路上多次闯红灯高速驾驶前行逃避检查,并撞击出租车及警车,造成多辆机动车受损,一名交通协管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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