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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已判刑)去到被害人陈某丙租房处,叫陈某丙下楼协商陈某甲欠钱一事,被害人陈某丁跟随一同下楼。上述几人来到本市**镇**社区**路一巷子内并碰到陈某甲,后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陈某乙持刀追砍陈某丙、陈某丁。被害人陈某戊上前劝架,陈某乙、陈某丙又对陈某戊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9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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