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2015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未央区**村拆迁工地内挖沙子,被负责看护工地的田某某、冯某某、陈某乙阻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使用一把弩箭将田某某右腿射伤,后逃离现场。经法院鉴定,田某某右下肢损伤属轻伤二级,属九级伤残。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目无国法,因非法挖沙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9月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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