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到吴川市**街道碧桂园项目部办公室要求碧桂园项目部因工程施工损坏其渔网进行赔偿,碧桂园工地施工人员潘某某及工地其他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后双方发生冲突,后潘某某使用安全帽殴打陈某乙、陈某甲,并将陈某乙推倒在地,导致陈某乙左手手肘部位受伤,随后,被告人陈某甲上前争抢潘某某手中的安全帽,在其争抢安全帽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安全帽砸中潘某某的鼻子,导致潘某某的鼻子当场受伤流血。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甲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窦宇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00378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张光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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