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谢某甲、黄某甲、姚某甲、凌某甲、姚某甲、陈某甲等人在平远县**镇**路“**烧烤场”吃宵夜。至次日0时多,同在该烧烤场另一张桌吃宵夜的被害人韩某甲、刘某甲来敬姚某甲喝酒并围坐在一起。韩某甲和谢某甲因为摇骰子点数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姚某甲等人将谢某甲和韩某甲劝停后,陈某甲随即拿起桌面上盛有热粥的黑色砂锅砸向韩某甲额头部。韩某甲被砸中后头部流血不止,刘某甲等人立即将韩某甲送至平远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作案后,陈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韩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陈某甲于2020年3月10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童世福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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