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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号,现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组**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因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乙家后面的山坡上砌砖墙一事发生争执,后陈某乙去拆掉砖墙时,被告人陈某甲上前阻拦,双方发生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双方滚落山坡,造成陈某乙腰部受伤。之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丁等人亦在山坡上发生拉扯并滚落山坡,造成陈某丙、陈某丁及被告人陈某甲受伤。经鉴定,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戊及被告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钟某甲、钟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屏监控录像;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祖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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