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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路**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村**市场路边摆摊,因认为被害人许某某在其对面摆摊占道且拿走其泡沫箱,陈某甲与许某某发生争吵,后陈某甲用手、许某某持摩托头盔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陈某甲将许某某推倒在地致许某某受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许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1932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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