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丙到吴川市****娱乐城**楼***房喝酒。后陈某甲、陈某丙与被害人莫某某因之前的过节在****娱乐城**楼**房门口相互推打,被害人肖某某也跟着房间的人走出到**房门口外面拦架。双方散开后,肖某某就从**楼下到一楼大门口准备去到***娱乐城旁边的小卖铺买烟。在经过娱乐城大门口处时,陈某丙误认为肖某某就是刚才参与打架的人其中之一,并且听到肖某某在打电话,以为肖某某是去叫人打架的,就从****娱乐城的大厅里拿起一块木板冲上去对肖某某的背部进行殴打,并向被告人陈某甲及“明某某”、“瘦某某”等人高声大喊肖某某是刚才对其进行殴打的人。被告人陈某甲听到后就用手揪住肖某某,并用脚踢肖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及陈某丙、“明某某”、“瘦某某”等人将肖某某殴打致昏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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