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单元**室,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3时许,在蚌埠市蚌山区***美食城门口,被害人朱某乙和朱某甲、易某某一家人因摊位问题和邻近经营户常某某、陈某乙发生争执相互辱骂推搡。后常某某的丈夫被告人陈某甲经陈某乙电话得知此事,骑电瓶车来到案发地点,到达后手持擀面杖敲击被害人朱某乙头部,被害人朱某乙用手格挡、抢夺擀面杖,双方发生厮打。在争抢擀面杖的过程中,被害人朱某乙胸腹部被陈某甲用擀面杖击捣受伤。2019年9月2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被害人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入所健康体检表、暂不宜关押通知书、CT检查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葛某甲、葛某乙、赵某某、易某某、陈某乙、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申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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