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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0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8日、同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妻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被告人陈某甲家人开设在惠来县*****村的**修理厂巷口,见陈某乙(陈某甲二胞兄)躺在巷道处纳凉及旁边停放有摩托车,杨某某摩托车开不过去就鸣喇叭,陈某乙迟迟没起来让道,杨某某再次鸣喇叭从而引发口角,接着双方发生纠纷,杨某某就去打陈某乙,被在一旁的方某某劝开。杨某某回家后遂与王某某及朱某甲(杨某某胞兄)、朱某乙(朱某甲妻子)、朱某丙(朱某甲女儿)等人就返回来,双方又发生了争吵,从而引发打架。时有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陈某甲大胞兄)等多人到场,见状就上前参与打架,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将杨某某等人殴打致伤,双方参与打架的其他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在场群众劝阻平息。2019年10月15日陈某甲自动到惠来县隆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朱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朱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朱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小故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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