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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村**号**,租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8年7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被转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捡废品行至晋城市城区**路**附近,将捡的废品放在地上到不远处的垃圾箱内找废品,受害人田某某路过时拿起该废品,陈某甲发现后要求田某某将废品放下,二人言语交流后,陈某甲打了田某某两巴掌,田某某倒在旁边的舞台边,陈某甲用脚朝田某某头部、腿部等处踢踹,致田某某受伤。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田某某的头部损伤致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构成重伤二级,田某某右踝部损伤致右侧内踝、外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癫痫所致智能障碍(轻—中度),具备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冬雪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51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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