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7〕3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初中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光五和路西上向南一横巷15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6年5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4日下午5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在潮南区陈店镇文光村的德财楼楼下因为停车的问题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打伤被害人林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7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丙等人证言;
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7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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