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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0********,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中午12时许,在蠡县**镇**村**饭店门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已起诉)与陈某丙(已起诉)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某丁伙同陈某乙、陈某戊(已起诉)对陈某丙进行殴打,后陈某丙(已起诉)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公路处将陈某甲撞伤,沿**公路继续向南行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已起诉)、陈某乙将陈某丙拦下,把陈某丙驾驶的车辆砸坏,对陈某丙进行殴打。经蠡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3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他同案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陈某丙轻伤二级二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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