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17日晚上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一外号叫“脑某某”的男子(具体身份不明,下称“脑某某”)一起向陈某丁的哥哥追讨债务时被陈某丁碰上,陈某丁把陈某甲与“脑某某”带至隆回县汽车总站一家汽车修理厂旁,双方发生口角,陈某丁打了陈某甲与“脑某某”每人两个耳光,“脑某某”提出喊人帮忙,并纠集了四名男子(具体身份不明)与陈某甲一起去找陈某丁,陈某丁发现后向总站转盘方向逃跑,“脑某某”和另两名男子拿菜刀追砍陈某丁,致陈某丁多处受伤,后陈某甲、“脑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丁头部、右侧上下肢多处软组织砍创,右胫骨不完全性骨折,腓骨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出警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朱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陈某乙、张某某、朱某某、陈某丙。
鉴定人名单:李超群、彭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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