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0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现暂住政和县**村**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亲兄弟。2020年4月22日上午,两人因政和县**乡**村老家征地补偿款的事情,在政和县**街**号发生口角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其母亲魏某某的拐杖击打陈某乙的左侧头部,用拳头击打陈某乙的左眼处,之后陈某甲逃离现场。同年6月12日,经政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汽车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民事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立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政和县**村**楼;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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