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下午,在泉州市洛江区**街道**街**商厦**佛具店,因口角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打被害人叶某某脸部,致被害人叶某某鼻子和右眼受伤。
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被害人叶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传唤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病历材料、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对案发现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联系电话:1311086****。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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